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是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F任理事長是廖明同志。
廣東省畜牧獸醫學會是由廣東省民政廳批準成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系畜牧獸醫科技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發展我省畜牧獸醫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F任理事長是廖明同志。
2021年國家產地水產品
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工作任務
(一)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
1.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重點監測北京、天津等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3個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狀況,隨機抽檢水產品2350批次(具體任務分配見附件1,下同)。各省級主管部門安排的省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計劃的批次和結果(含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納入《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匯總統計。
2.開展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場銷售用于水產養殖的所謂“非藥品”“動保產品”等未經審批投入品(以下稱“非規范投入品”)的安全風險隱患,隨機抽檢產品100批次。
3.開展11個沿海有關省、自治區、計劃單列市的海水養殖貝類產品衛生監測,隨機抽檢海水養殖貝類400批次。
(二)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管控
1.各省級主管部門要按照《農業農村部關于加強水產養殖用投入品監管的通知》(農漁發〔2021〕1號)有關要求,積極開展水產養殖用獸藥相關違法行為的專項整治,結合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結果,依法加強對違法用藥案件的調查和處罰,對不合格水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水產養殖違法用藥行為。
2.各地要進一步完善省、市、縣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完善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和執法檢查人員動態名錄庫,提高執法能力和水平。要繼續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范用藥科普下鄉活動,以及水產養殖動物主要病原菌耐藥性監測(另行下達),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水產養殖用藥明白紙2020年1、2號》的宣傳培訓,不斷提高養殖者規范用藥意識。
3.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指導沿海市、縣級農業農村部門,要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農產品產地安全管理辦法》《海水貝類生產區域劃型工作要求》(見農漁發〔2020〕4號附件2—3)規定,依法開展海水貝類生產區域劃型,禁止生產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二、職責分工
(一)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負責監督管理水產養殖用獸藥及其他投入品的使用,負責提出和組織年度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
(二)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以下稱“水科院”)負責年度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具體組織實施,對各地監控工作給予技術指導。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以下稱“水科院質標中心”)負責抽檢結果的匯總、分析和會商等工作。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等水產品質檢機構(以下稱“質檢機構”)負責協助抽樣、檢測和結果報送等工作。
(三)全國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具體組織各級水產推廣機構和相關專家,開展水產養殖用藥減量行動和規范用藥科普下鄉活動,組織開展水產養殖動物主要病原菌耐藥性監測,負責各地工作情況調度和總結。
(四)各省級主管部門按照我部要求,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指導本轄區內各級主管部門配合有關質檢機構完成相關工作,提出和組織省級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計劃,對轄區內各級主管部門開展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案件查處、專項整治等工作進行指導。
三、抽樣品種和檢測指標
(一)主要抽樣品種。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的抽樣品種以各地主養品種為主,各地按照抽檢數量和建議品種(見附件1)開展抽樣,除有最低數量要求的抽樣品種外,其他品種可根據當地實際養殖情況適當調整。水產養殖用投入品風險隱患排查的抽樣種類包括促生長、殺蟲、除雜和環境改良劑,其抽樣比例可根據當地實際使用情況確定。海水養殖貝類產品衛生監測的抽樣品種由各質檢機構商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養殖情況確定。
(二)重點檢測指標。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抽取樣品的檢測指標為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獸藥、明確規定休藥期的獸藥和農藥等。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抽取投入品樣品的檢測指標為可能對質量安全造成隱患的部分禁用藥品和明確規定休藥期的獸藥,各質檢機構可根據有關省份用藥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風險物質。海水養殖貝類產品衛生監測抽取貝類樣品的檢測指標為大腸桿菌、細菌總數、鉛、鎘、多氯聯苯、腹瀉性貝類毒素(DSP)和麻痹性貝類毒素(PSP)等(具體指標見附件2)。
四、抽樣和檢測的工作要求
(一)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的抽樣要求。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應嚴格按照我部《產地水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暫行規定》(以下稱《暫行規定》)進行。各地要按照“雙隨機”原則從備選抽樣單位和執法人員名單隨機選擇抽樣對象和執法人員。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報送本省份的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動態名錄庫給水科院質標中心。在質檢機構參與下,由省級主管部門在主產市、縣范圍內隨機選擇抽樣對象。尚未建立動態名錄庫的省級主管部門報送樣品數量3倍以上的生產單位名單(格式見農漁發〔2020〕4號附件1—4)給水科院質標中心。在質檢機構參與下,由省級主管部門在參照上述辦法隨機選擇抽樣對象。每個水產養殖場最多抽取2個樣品,同一池(塘)或網箱只能抽取1個樣品。2020年檢出獸藥殘留不合格樣品的水產養殖場必須抽樣。各質檢機構要嚴格按照《水產品抽樣規范)(GB/T30891-2014)等相關技術規范和質量控制程序處理、保存樣品,并在抽樣過程中詢問養殖戶是否使用監測的明確規定休藥期的獸藥及使用日期。省級主管部門須派熟悉相關情況的人員陪同抽樣,負責協調抽樣安排。抽樣工作產生的費用(樣品費、租車費等)由各質檢機構支付,商有關省級主管部門確定支付方式。
(二)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抽取樣品的檢測要求。承擔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件3),對不同養殖品種的相應檢測指標,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為確保檢驗結果的有效性和準確性,我部將委托有關機構對部分質檢機構的檢測樣品進行復檢和程序審查,具體安排另行下達。
(三)水產養殖用投入品風險隱患排查的抽樣和檢測要求。應在水產養殖主產區抽取樣品,以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的水產養殖場為主。同一企業同一產品只抽取1個樣品,保留詳細的抽樣和樣品信息(含產品標簽、說明書原件或復印件)和備樣至少2年以上。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件3),對不同投入品的相應檢測指標,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
(四)海水養殖貝類衛生監測的抽樣和檢測要求。應在海水養殖貝類主要分布海區內抽取樣品,吊籠、底播等貝類養殖方式兼顧。承擔檢測任務的質檢機構,應依照規定檢測方法和判定限量值(見附件3),嚴格進行檢測和判定。
五、時間安排
(一)制定方案。各省級主管部門應盡快與相關質檢機構商定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具體工作事宜,共同制定監測實施方案,于4月20日前將方案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各省級主管部門應于4月30日前將本省份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含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正式文件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備案。
(二)抽檢時間。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在上、下半年各開展1次,分別于6月2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抽樣和檢測工作,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同步進行。海水養殖貝類產品衛生監測在上、下半年各開展1次,具體時間由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和質檢機構商定。
(三)結果報送。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分別于6月30日、11月10日前將本省份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監督抽查)計劃(含用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的半年和全年監測結果進行統計,填寫《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不合格樣品統計表》(見附件4),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各質檢機構于6月30日和10月31日前,分別將上、下半年的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含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結果以及相關質量控制報告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于6月30日和11月20日前將上、下半年海水養殖貝類衛生監測結果及工作總結報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水科院質標中心。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應于11月30日前,將本省份全年生產區域劃型工作情況、生產區域類型變動情況和劃型工作總結報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水科院應于7月15日、11月15日和11月30日前分別將上、下半年和全年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含查處情況)和水產養殖用投入品安全隱患排查總結報告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于8月1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別將上半年和全年貝類衛生監測總結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
六、檢測結果反饋與處置
(一)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檢測結果反饋。對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水產品樣品檢出禁(停)用獸藥殘留不合格的,相關質檢機構應當在確認后48小時內將《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格式見《暫行規定》附件8)和檢驗報告以特快專遞寄出(以當日郵戳為準)給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同時傳真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水科院質標中心和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并電話確認。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不合格結果書面通知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并依法對不合格水產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記保存。
(二)對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檢測結果申請復檢。在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中,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產地水產品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自收到檢測結果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省級主管部門向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書面申請復檢。復檢工作由國家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農業農村部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上海)按就近原則分別負責,復檢程序和費用等按照《暫行規定》執行。
(三)對獸藥殘留不合格水產品生產者立案查處。有關省級主管部門要組織產地縣級主管部門,對被抽查單位或個人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的、對檢測結果有異議但逾期不書面申請復檢的,或者申請復檢但復檢結論與原檢測結論一致的藥殘不合格水產品生產單位或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依法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在收到檢測(或復檢)報告后60日內,應將案件查處等情況報送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抄送水科院質標中心,我部將適時開展重點案件督辦。
(四)對獸藥(有規定休藥期)殘留不合格水產品的處置。對于檢測出明確有規定休藥期的恩諾沙星和環丙沙星殘留不合格的樣品,相關質檢機構要在結果確認后48小時內將《不合格結果通知單》(格式見《暫行規定》附件8)電子版發送至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水科院質標中心和有關省級主管部門,并電話確認,不寄送檢驗報告。省級主管部門要及時監督相關市、縣級主管部門進行跟蹤檢測,檢測合格后方可出塘銷售。
(五)海水養殖貝類衛生監測中發現嚴重超標情況的處置。如監測中發現的貝類產品衛生指標嚴重超標,相關質檢機構要第一時間電話通報相關省級主管部門和水科院質標中心。有關省級主管部門(或授權市、縣級主管部門)應依法及時發布預警,提出該海域禁止從事海水貝類養殖和采捕活動的措施,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做好后續監管工作。同時,要組織對禁止生產區域進行跟蹤監測,海水養殖貝類產品兩次連續監測結果合格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重新開放。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狠抓落實。養殖水產品質量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各級主管部門和有關質檢機構等單位務必高度重視此項工作。各地各單位要貫徹落實習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四個最嚴”指示精神,切實加強領導,壓實屬地責任,明確職責分工,周密制定方案,狠抓任務落實,強化執法監督,不折不扣、按時保質地完成國家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各項工作任務,持續抓好水產養殖違法用藥專項整治,以出色的工作成績、突出的整治成效為黨的百歲華誕獻禮。
(二)產管結合,檢打聯動。始終堅持食品安全是“產”出來的,也是“管”出來的工作要求,不斷完善水產養殖生產環節質量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各地要推進水產綠色健康養殖,進一步完善養殖基礎設施裝備,做好水產健康養殖模式推廣,加強養殖動植物病害防治,規范養殖生產日常管理,強化養殖規范用藥培訓,通過先進模式應用和監管水平提高,減少病害發生和養殖用藥,持續提升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同時,各省級主管部門應利用好監測成果,堅持問題導向,及時做好風險防控和預警,依法及時對違法用藥案件進行調查和處罰,要以最嚴厲的打擊讓違法者付出慘重代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因個別地方主管和執法部門人員思想重視程度不足,導致水產養殖用藥監管松懈,造成嚴重失職瀆職的,應將線索移送地方紀檢、監察和檢察等機關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三)完善機制,合力管控。各省份要不斷健全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控長效機制,積極爭取在地方政府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監控工作經費,盡快補齊缺少水產養殖生產單位和執法檢查人員動態名錄庫“兩庫”的短板,提升水產品質檢機構的檢測能力,為監控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加強各主管部門內設機構間工作配合,積極與市場監管等部門進行協作,從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和使用各環節,從產地到市場,加大對水產養殖用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相關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努力提高養殖水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聯系方式:
農業農村部漁業漁政管理局養殖處
聯系電話:010-59192976、59192918(傳真)
電子郵件:aqucfish@163.com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質量與標準研究中心
聯系電話:010-68672898(兼傳真)
電子郵件:skyzbzx@126.com
附件:
1.監測任務分配表
2.主要檢測指標
3.檢測方法及判定限量值
4.產地水產品獸藥殘留監測不合格樣品統計表
(詳見農業農村部公報網絡版,www.moa.gov.cn)